江苏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12-08 浏览次数: 256

江苏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1988]21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以及江苏省《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教考[200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含专科起点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

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指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等)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审核,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并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非英语专业的本科生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合格分数线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英语专业的本科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所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3.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主要课程(一门基础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的考试,成绩一次性合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主要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可免考学校组织的对应专业的学位主要课程)。

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专科升本科(三年制业余或函授)的学生,在所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经补考取得的学分累计超过11.0(含11.0)者;

    2.高中起点本科(五年制业余或函授)的学生,在所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经补考取得的学分累计超过19.0(含19.0)者;

    3.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及学校组织的学位主要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成绩不及格者;

    4.业余或函授形式中因留级而延长修业年限(不包括休学年限)者。

四、学士学位申请、评定,授予程序

    1.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参加江苏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2.学校教务处委托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被推荐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学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3门主要课程并组织考试。

    3.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向教务处申报符合第二、三项标准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提供学位申请材料。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二、三条,对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将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一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五、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也不予补发。

六、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8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华船院成教[1997]110号文)同时废止。